长期以来,有关资本流动自由化的议题在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中充满着争议,信奉市场力量的经济学家和发达国家认为其能够带来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升经济增长和福利水平;对市场原教旨主义并不感冒的学者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则对资本流动自由化所带来的风险收益比抱有疑虑。作为诞生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下称“基金组织”)对于资本流动自由化的态度亦呈现出一波三折的反复。
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为支持战后世界经济的重建和国际贸易的恢复,基金组织以内嵌自由主义为思想指导,对资本管制总体持支持和默许态度。在实践层面,这一时期无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新兴市场经济体,都普遍采取了资本管制措施(参见本期专题文章《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基金组织对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态度》)。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正式解体,伴随着1978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二次修订案》正式生效,基金组织进入了不遗余力推动全球资本自由流动的二十年,90年代更是在推动成员国开放资本账户上一路高歌猛进。也正是在这二十年,我国与基金组织展开了密切交流与合作,恢复了在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并从第十四条款国变为第八条款国,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打下重要基础(参见本期专题文章《转向的二十年:1978-1998——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全球资本自由流动》)。
1997年9月,基金组织在香港年会上发布《香港宣言》,提出拟修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这将基金组织所推动的资本流动自由化战略推向高潮。尽管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使基金组织获取资本项目管辖权的努力最终以失败告终,但从《修正草案下的资本交易——国际资本流动和限制的概念》中,基金组织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总体框架清晰可见(参见本期专题文章《基金组织97草案要点回顾》)。
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让各国开始重新审视短期跨境资本流动的副作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让越来越多的新兴国家将矛头直指发达国家货币政策的外溢效应。基金组织管理层开始对资本流动的观点进行反思,并于2011年发布了《可能的政策框架》研究报告,纠偏过往不遗余力地推动资本自由流动、反对资本管制的政策取向,为2012年《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和管理:机构观点》(下称《机构观点》)的发布打下基础。(参见本期专题文章《如何看待资本流动和资本流动管理措施——亲历基金组织资本流动政策“转折点”》)。
在《机构观点》推出的十年后,基金组织于近期公布了有关资本流动《机构观点》的《审查报告》,在保留《机构观点》关于资本流动的核心观点基础上,增加了可按照预防性方式使用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措施(CFMs)/宏观审慎措施(MPM),并总结了四类适用特殊处理方法的CFM措施,为成员国应对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参见本期专题文章《洞悉基金组织资本流动观点更新》和《基金组织关于跨境资本流动政策取向演变的分析》)。
观点变迁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基金组织对于跨境资本流动的态度。究竟是“回归”还是“演进”?不同政策工具间的边界如何划分?新兴经济体如何顺势而为?有关资本流动的国际合作又该何去何从?对这一系列问题的理解不仅事关当下,更牵动着新兴经济体的未来(参见本期专题文章《专家笔谈:基金组织对跨境资本流动的观点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