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设立期货公司的条件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圈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圈积极稳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发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设立期货公司的条件
1、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设立期货公司的条件
2、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设立期货公司的条件
3、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设立期货公司的条件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为影响期货圈行情囤积现货的;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设立期货公司的条件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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